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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证例话

2008-07-07 16:12:00 来源:博览群书 朱正 我有话说

考证,就是以科学的态度,科学的方法,求得事物的真相。它属于历史研究的基本功。遇到一个有待考证的题目,应该怎样着手进行,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呢?最基本的一条原则,就是凭证据说话,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。证据包括原始的文献,后人的证词,其他的旁证等等。各种证据的权威性并不相同。考证的工作就是要搜集尽量

多的有关证据,包括正面的证据和反证,推导出与事实真相相符的结论,同时也有力地否定了反证。这里,我想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,通过如何考定一份电报的年份,来说明一下考证的做法。

下面这篇《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》(作者凌月麟、乐融)刊载在2007年11月15日上海《社会科学报》第6版上。所说的两件资料,一件是汤尔和致蔡元培、王亮畴的电报,另一件是马裕藻致蔡元培的书信。现在只讨论第一件。原文如下:

汤尔和致蔡元培、王亮畴电报

汤尔和致蔡元培、王亮畴电报,系用中国电报局信笺,发报局为“MOUKDEN”(即奉天,今沈阳),右上角印“本局号数4867”。发出时间为“28/1 2307”(即1月28日,23点零7分),发至NANKING(即南京),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,这份电报年份应为1929年。蔡元培在电报笺上用毛笔书:“汤尔和来电 廿九午到”。电报笺上有横排电报数字符号和还原文字,全文为:

蔡孑民先生、王院长亮畴兄钧鉴:

报载鲁迅圣嫌疑被逮,刑讯无供。此人持论虽涉偏宕,然为近代小说名家,不可太得,且究系文人,别无能力。政治日上正规,不宜再有文字大狱,使迂儒悲恸。诸公系国重望,想有同心。可否代为营救,宥其十死。盼复。尔和勘。

现我们所见的汤尔和这份电报,可谓迄今发现的,鲁迅在上海被捕谣言的最早佐证。

这份电报原件上载有收发报时间,原电在奉天(今沈阳)发出的时间为28日20时,南京电报局的收到时间是1月28日23时07分,都没有载明年份。文章作者认为,“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,这份电报应为1929年。”我认为不是1929年而是1931年,于是写了一封短信寄去。这封信登在2007年12月13日《社会科学报》上:

回 应

贵报2007年11月15日刊出的《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》一文,断定汤尔和致蔡孑民、王亮畴的“这份电报年份应为1929年”,显与事实不符。在1929年,那时并未发生过“报载鲁迅被捕”的事。这份电报其实是1931年1月28日拍发的。不久前的1月17日柔石等人被捕,20日上海《社会日报》即以《惊人的重要新闻》为题散布鲁迅被捕的谣言。21日天津《大公报》又以《鲁迅在沪被捕,现拘押捕房》为题传布这一谣言。汤尔和的这个电报,当是他看到了报纸所刊登的谣言之后拍发的,他和鲁迅并无深交,而且晚年附逆,其人不足道,只是他打电报请蔡、王出面营救鲁迅,这事还是可取的。

再说,文中所引电文似亦有错字,如“报载鲁迅圣嫌疑被逮”,这“圣”字或系“因”字之误。如将原件扫描刊出,就好辨认了。又,原电对收件人称字而不称名,是表示礼貌。贵报发表,将蔡孑民改为蔡元培了,可是为什么不将王亮畴同样改为王宠惠呢?

(朱正)

我这“回应”写得很简短。我认为,只需要写这么多就足够解决这个问题了。汤尔和电报一开头就说:“报载鲁迅……被逮”,要确定这个电报的年份,只要查明在哪一年的1月28日以前不久发生了“报载鲁迅……被逮”的事就行了。我这短信里,破了一个旧说,指出这篇文章说的1929年是与事实不符的,理由就是在1929年1月28日以前,并无“报载鲁迅被逮”的事情。在现出各种详尽的《鲁迅年谱》《传记》中都无此种记载,在鲁迅本人当时所写的日记、书信以及事后写的文章、回忆中,都找不到丝毫痕迹。因此,我就立了一个新说,指出这是1931年的事。1月17日柔石被捕之后,鲁迅致亲友的信函里,不只一次提到报载他被逮的事,足为旁证。例如,1月23日致李小峰信中说:

昨乔峰言见店友,知小报记者的创作,几已为在沪友人所信,北平且有电来问,盖通信社亦已电传全国矣。其实此乃一部分人所作之小说,愿我如此,以自快慰,用泄其不欲我“所作之《呐喊》,销行至六七万本”之恨者耳。然众口铄金,危邦宜慎,所以我现在也不住在旧寓里了。

《鲁迅全集》有注。“小报记者的创作”注云:“柔石等被捕后,上海《社会日报》于1931年1月20日登载了署名‘密探’的《惊人的重要新闻》一文,造谣称‘鲁迅被捕’。下文提到的‘所作之《呐喊》,销行至六七万本’等语,即见于该文。”

又如2月2日鲁迅致韦素园的信,信中说:

昨看见由舍弟转给景宋的信,知道这回的谣言,至于广播北方,致使兄为之忧虑,不胜感荷。上月十七日,上海确似曾拘捕数十人,但我并不详知,此地的大报,也至今未曾登载,后看见小报,才知道有我被拘在内,这时已在数日之后了。然而通信社却已通电全国,使我也成了被拘的人。

《鲁迅全集》在“广播北方”处设注:“指1931年1月21日天津《大公报》曾刊登《鲁迅在沪被捕,现拘押捕房》的消息。”这条注释在文字上稍有不够讲究之处,如果说“曾以《……》为题刊登了这一谣言”,似较好。

这一谣言经通信社通电全国,沈阳的报纸是不是刊登了呢?待查。即使没有刊登,在沈阳的汤尔和在1月28日给蔡元培王宠惠发电报之前,也完全来得及看到上海(20日)、天津(21日)的报纸了。他在电报开头说的“报载……”,就是指报纸上登的这些东西。

我原来以为我在《社会科学报》上发表的那几句简短的“回应”已经把这问题解决了,谁知道并没有。在上海鲁迅纪念馆编的《上海鲁迅研究》2008年春季号上,第一篇文章就是《新发现的两件有关鲁迅的史料》,我看了文末的附记才知道,《社会科学报》所载的那1200字是从这篇9000字的长文中摘录出来的。附记中说作者已经看到了我那篇简短的“回应”,可是并不接受我的说法,在这篇经过修订发表的全文里,在论点上并无改变,依然坚持1929年说。报上的摘要只举出了“从汤尔和当年的行迹来看”这一条理由,这次发表的全文则举了四条理由。现在就来探讨一下,为什么这四条理由对于证明作者预设的结论,是毫无用处的。为了使读者明了这不是做考证的方法,且把这四条理由逐一作个简要的分析。

第一个理由,是“从国内历史背景进行分析”。文章引了电文里的“政治日上正规,不宜再有文字大狱”一语,并在引文前加上“全国”二字,表明两位作者懂得了电文所说的是全国的政治形势。可是这段文章里说的,主要是张学良如何“真正控制了东北局势”,这就完全文不对题了。请问:张学良在1月10日处决杨宇霆、常荫槐这一类事件,同“报载鲁迅被逮”有什么关系呢?这段文字丝毫也不能证明营救电报是什么时候发出的。

第二个理由,是“从汤尔和活动行迹予以推算”。电报是汤尔和发的,从发电人的事迹去查明发电的时间,当然是最直接、最可靠的办法。在他的日记、书信、文章里,如果记下了这事,那当然是最权威的资料。如果没有这种最直接最权威的资料呢,还可以去查明他什么时候在沈阳,以作为旁证。必须指出,这个证据,对于“立”一说,并无多大用处,而对于“破”一说,却是十分有力的。假定已经查明:1929年1月和1931年1月他都在沈阳,人们还是不能单凭这一点断定电报是哪一年发的。假定已经查明,某一年1月他不在沈阳,那就可以确凿无疑地证明电报必不是这一年发的了。而在这篇文章里,两位作者没有举出任何一项与主题有直接关系的证据,这一段不过泛泛谈论了汤尔和与奉张的关系,再加上一些想象之词,并不能证明电报发于1929年。

这篇文章在谈到鲁迅同汤尔和关系的时候,还有这样一段:

1928年6月4日张作霖被日军炸死后,鲁迅于同年6月6日在致友人章廷谦的信中讽刺汤尔和成了孤儿,说:“老帅中弹,汤尔和又变‘孤哀子’了。”鲁迅以后在写作中再也没有提及过汤尔和。

这个断语未免下得太大胆了。鲁迅在1928年以后真的再没有提到过汤尔和了吗?不对。以后还提到过的。1932年孔另境被捕,鲁迅就是请许寿裳找汤尔和设法营救的。请看1932年8月17日鲁迅致许寿裳信:

兹有恳者,缘弟有旧学生孔若君(按:即孔另境),湖州人,向在天津之河北省立女子师范学校办事,近来家中久不得来信,因设法探问,则知已被捕,现押绥靖公署军法处,原因不明。曾有同学往访,据云观在内情形,并不严重,似无大关系。此人无党无系,又不激烈,而遂久被缧绁,殊莫明其妙,但因青年,或语言文字有失检处,因而得祸,亦未可知。尔和先生住址,兄如知道,可否寄书托其予以救援,俾早得出柙,实为大幸,或函中并列弟名亦可。在京名公,弟虽多旧识,但久不通书问,殊无可托也。

从这信可以知道,鲁迅在众多旧识名公之中,觉得可以托他办这事的,只有这汤尔和了,并且表示愿意和许寿裳共同署名于这封请托的信函。可见鲁迅是知道这人对自己的尊重态度,估计他会买这面子的。鲁迅托汤尔和办这件事,还有一个原因,这时张学良是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,是华北最高军政负责人,绥署军法处归他管着。而汤和张家有甚深的关系,鲁迅托他去营救,是找对人了。果然不久孔另境就被释放了。在一篇涉及鲁迅同汤尔和关系的文章里,作者用“再也没有”四个字轻轻抹煞这件事,写作态度之粗疏草率也就足以惊人了。

第三和第四个理由,分别是“从蔡元培的公务日程作出判断”和“从王亮畴任职时间来确定”。从收电人这方面来查考,当然也是一项应有的程序。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据,当然是他们的收文登记簿、日记等等,看上面记载的是什么时候收到这电报的。要是没有这种过硬的材料,也可以退而求其次,寻找其他的旁证材料。现在我就来找找试试看。

电报的收件人,汤尔和写的是“蔡孑民先生、王院长亮畴兄钧鉴”。这里的“院长”是指司法院院长,是王宠惠当时担任的职务。据《中国二十世纪通鉴》记载,1928年10月8日“国民政府完成五院制改组,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”条所说,是由谭延?、胡汉民、王宠惠、戴季陶和蔡元培分别担任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五院院长(线装书局2002年版,第二册,第1803~1804页)。可以知道,在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长的时候,蔡元培同时就任了监察院院长。那么,为什么汤尔和的电报中,不像称王院长亮畴兄那样,称蔡院长孑民先生呢?这只有一个解释,就是发这电报的时候,王宠惠还在司法院长的任上,而蔡元培已经不在监察院院长职位上了。蔡元培在监察院任职到什么时候为止,这事极容易查明,只要一翻中华书局出版的《民国职官年表》即得。由于这本书留在长沙家中了,一时无法翻检,只好退而求其次,查这本《中国二十世纪通鉴》了。1930年2月10日“五院长联名发表拥蒋《告全国军人书》”条,署名是:谭延?、胡汉民、王宠惠、戴季陶、赵戴文(同上书,第1879页)。可知这时赵戴文已经取代蔡元培为监察院长了。由此也就可以知道汤尔和的电报必是发在这以后,也就是说它为“1931年说”增添了一个旁证,而为“1929年说”提出了一个反证。难怪两位作者只提出“从王亮畴的任职时间来确定”,却不提“从蔡孑民的任职时间来确定”。如果从蔡元培的任职时间来确定,就不能不承认这电报是发于1931年1月28日了。

考证的任务是寻求事物的真相,不是写那种见仁见智的议论文章,标准答案是唯一的。因此,考证的过程就是个“破”与“立”的过程。要“立”的是自己的结论,要“破”的是异说。不破除异说,立的也就不牢靠了。像这一篇,两位作者认为汤尔和的电报是1929年发的。在看到朱正的“回应”中指出是1931年发的,出现了异说。你如果仍然要坚持1929年一说,就必须将1931年一说驳倒,不破不立嘛。这篇文章拿来“破”朱正说的“1929年并未发生过报载‘鲁迅被捕’的事”的,只有这样一点:“汤尔和此时在沈阳,可能从当地报纸上获悉了有关鲁迅的消息。”怎么来证明这一点呢?文章说:“刊载此谣言的东北报纸,现没有查到。笔者相信,在鲁迅研究工作者的努力寻找下,以后一定会查到这份报纸。”这就是说,要证明自己的论点,只能寄希望于以后某一个时候将会出现的证据,这岂不是承认了此刻拿不出证据来作证明么?考证是只能凭现有的证据来立论的,不能把希望在将来出现的什么来作为证据。马克思很喜欢引用莱布尼兹的一句话:“无知不是论据。”用“寄希望于以后”这种态度来作考据,可说是还没有摸到考据的门径。假如这种论证方法是可以接受的话,用它来“证明”这事在随便哪一年发生,比如1930年、1933年都是可以的。因为1930年筹备成立自由大同盟和左联,曾有浙江省党部呈请通缉的事,1933年筹备民权保障同盟的事,接着又发生了丁玲被捕、杨杏佛被杀的事,白色恐怖严重,都比假设在1929年的“理由”更充足一些。能医百病的药就不是药,能够用来证明任何结论的论据就不是证据。这种拿“以后一定会查到”的报纸来做考证的论据,大约是这篇文章开的先例。我也就借用这个例子来说明考证决不能用这种方法。

附记:

日前我让朱晓到国家图书馆去查阅《民国职官年表》,查明了蔡元培担任监察院院长一职的起讫日期。他是1928年10月8日任职,1929年8月29日免职。汤尔和给他的电报称先生而不称院长,可以断定必发在1929年8月29日之后。只凭这一个证据就足以证明两位作者所持1929年1月28日发电一说不能成立了。不过我也不必改动我的文章,正还让它作为本证不足之时利用旁证的一例。这也是考证之时常常不得不用的一个方法。

(本文编辑:李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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